經濟不景氣,不交租金,被通知搬走的房客增多。 (Getty Images)
許多華人在美生根發展的典型模式是─找工作、購買第一間小住宅,然後存錢買第二個大房子,小住宅出租成為新房東;有人買下多家庭屋,把隔壁、樓上、或樓下出租增加收入。更有以房間為單位出租。大致上、這些「出租」都是家庭式的投資和經營。由於目前經濟不景氣、失業率居高不下,人種文化多元,承租對象的身分背景、職業收入、嗜好習慣、犯罪紀錄、租賃歷史等難以掌握,房東邁入「江湖」後各有不同遭遇。然而,西方社會中的「法、理、 情」遊戲規則,如果未「現學活用」,難免一路走來橫衝直撞,遭災受屈。
舉例說,華人常把立書為據的「法意」,當作誠信的「道理」、也常以「人情」用在陌生人建立租賃的關係上,往往頭破血流,恍然學到西方法律之九牛一毛,而其他萬毛,仍是高深莫測。「世界周刊」1426期「單親媽大戰惡房客」一文中,房東所遭受之無辜委屈,也佐證了如何利用美國式的遊戲規則方可作斷然、有效的反制,避免承擔「漫漫長夜難入眠」之煎熬。本文謹以解釋西方社會中的「法、理、 情」遊戲規則為綱,並舉例輔助說明。
實例一
讀者彭君今年初把房子的地下室以1400元租了給一個家庭,男主人是亞裔,女主人是拉丁裔,他們有兩個小孩。入住前,彭君先收了一個月租金和一個月定金,共2800元。但當租客住入後,彭君發現他們倆夫妻都吸大麻,大麻的氣味從暖氣槽傳上樓,影響彭君的睡眠,同時有頭暈現象(彭家有5個小孩),於是彭君要求他們不要在房子裡面吸。他們聲稱有醫生處方,他們可合法用大麻。雖然情況有改善,但間中還是有那股味道,夫妻經常半夜吵架,嚴重影響彭君一家的睡眠。
次月交租的日子彭君向男主人提出,請他們搬走,並給一個月的時間,同時提出他不需要交5─6月的租,因為可以在定金裡扣出租金。當時,男主人沒有明確同意,只是說會和他的妻子說。但到了6月17日,彭君再次跟他們談及此問題時,女主人拒絕交租,說彭君之前拒絕收取他們的租金,而且要求拿收據。他們表示如果彭君不提供一份合約和收據的話,他們不會交租金同時不搬走。由於地下室出租是不合法的,所以彭君一開始只是口頭協議,沒有正式的合約。當時,收取他們2800時,他們要求要一張收據,彭君要求他們出示工作證明,並說當他們出示工作證名後會給收據,但遲遲未有出示。彭君問目前可以怎麼做?
實例二
華人甲有一獨棟空房登廣告出租。乙單身白人女士電詢,相談間,乙保証有固定工作三年,月入足夠支付一切開銷,並擬簽兩年房契。房東認為她是理想租客,條件是她必須先看房子,滿意決定承租後,須三天內搬入並以匯票(money order)支付第一月之月租及等數的保証金(共 1300元)。次日,甲房東的助理丙讓乙女看房子。乙女滿意並決定次日帶匯票以與丙交換鑰匙。
次日(星期六)下午,乙女與丙助理見面,乙女拿出二張她的私人支票各625元。丙助理問為何不是匯票。乙女說來不及去買,又怕等到星期一,房子被他人租走。丙助理 (也是白人女士) 沒有通知房東,就接受支票,完成簽名手續並給對方鑰匙,還提醒乙女必須在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完成更改用水、電和煤氣的用戶帳號到她名下。
丙助理於星期一把兩張支票及房契寄給住在另一城市的房東,房東於次日將支票存入銀行。乙租戶也在週末搬入,並在星期一下午向水、電、煤氣公司登記用戶帳號。一切似乎順利。十天過後,房東接到銀行信二張支票帳號早已被關掉,每張誤存支票罰款12.50元。房東震驚之餘,查到自來水被換到乙租戶的男朋友名下(此人的存在,對房東一直未知),租戶的電話永遠關著,丙助理去敲門沒人在,留字條也沒有回應。
偶爾,乙租戶會用電話寄短信給房東,說到她會隨時寄錢,不過,最近因嚴重疾病在醫院中,無法見面 (因會感染),且無法工作。故請求房東同情開恩並與她合作「kind enough to work with me」。好心的房東對此陌生客也起惻隱之心,等待乙女的康復。二個星期後,果真來信,內附200元,說「我在康復中,這是我竭盡所能之所得」。其後又是自己病,或是女兒在急診室等一些聽似合乎常理,想來可憐的各種藉口。只是偶爾仍寄上300元。
五個月後,房東總共收到1400元,尚欠1700另加押金,共欠2350元。還有,房東仍握有那兩張被退回的支票。請問房東最後怎樣收回租房?
本文首先簡單介紹房產投資、管理、吉屋出租時的共通原則。希望幫助各州華人家庭,在不同的經濟水平、生產收入環境下,能夠「享受」房產投資的經濟效益外,知道如何建立自己在 出租和管理時的「遊戲規則」(game plans) ,再解答以上兩案例。
在目前美國經濟環境低迷,股票前景難明威脅下,小型的房地產投資要注意滿足「三個前提」:第一,投資房產,每月扣除房貸、利息和年稅後,所剩的固定收入還能夠「保証基本生活需要」(食、衣、住,行);第二,因為房產投資,每月收入的可用部分將必減少,因此必須「保証接受限制下的生活品質」(不做大旅遊、不買奢侈品、不常外餐) ;第三,目前房產投資是為保值或增值,以便下次換房的基金。
購置房產出租,除了滿足前述家居房產的三個前提外,筆者依個人經驗、和執業律師辦案、以及分析大成者的成就過程,綜合下列七項原則,以供參考:
第一,購買租房後,幾年內能夠「租金養租屋」。大致上,購買新的商業租屋,須有 20%的頭金 (down payment). 往往從平日的儲蓄或家居房子的借款提出。原則上購價的「1%」成為每月的租額標準(在大城市可能只有0.3至 0.5%)。每月租金(以 15年定期貸款為理想) 在幾年後,應能付得起每月的房貸、利息、保險,年稅和修復費用。
當然,起初幾年須墊款維持,但仍需滿定家居的三個條件。依此原則,每年節稅 (房貸利息和房產折舊與修理費)後,等於沒有淨收入。但是,15年後的收益將是投資額的 500%以上(房子增值大者更多),將是最可靠的孩子教育基金或自己的退休金來源。
第二,買主願意投入心思,瞭解租房的建構和設備情形。買租房與養家犬一樣。有建構特質和各項設備的限制。出租時、先小人後君子,講清楚 (往往需登錄備書) ,可以防制誤解和杜絕惡房東的事後誣訴。之後就房產與外界溝通,也能知所以然。
第三,買主願意放下身段,參與簡單修復損害。租房設備屈指可數,可能損害部分也都可以預期。每種損壞都有固定的修復程序,和確定所需的新材料,而且價錢不貴,到處可買到。譬如,馬桶內的浮動止水舌,大約只需 5元可買到,如要找所謂專家「下水道修理工人」(plumber) ,約定時間困難外,單次出門回應房東的徵詢費(service call),定價可能超過 65元 (雖然只須 2分鐘即可修復) 。 知難行易,所有房東只要買一本書依圖瞭解,什麼都變成雕蟲小技,何樂不為。卡特總統退休後,參加義工造房子,放下身段無所爭議可言。
第四,買主願意投資數千元,買齊常用修復的工具。在美國 (現在台灣亦同) ,什麼土工、木工、水工、油漆的工具都有。只要花點心思,請教賣場專人,將可買齊所常用的工具。敲敲打打就可很快完成各項修復。無可避免,車庫往往成為「儲藏室、百寶箱」。對文書工作者 (尤其是男生) ,修屋工具的選擇、買用、整理、和維修,成為舒緩生活緊張、和減輕工作壓力的最好「治療」(起碼對筆者是如此) 。
第五,作為房東願以「享受學習機會」的態度,與惡房客作有效的處置。出租房產雖是經濟行為,但也是難得的「社會學習」(social learning) 機會。一般華人上班族,每天接觸面不是同事就是朋友,身份背景大致相同。一旦當房東,機會來了,三教九流都可能同時出現,欠租、賴租、拖拉、藉口、裝病、抱怨、惡言,無所不用其極;據說,房客搬走時,十之八、九都是留下給房東「做功課」的修補和清掃。這些考驗,消極面說是「折磨」(torture) ,積極面看來是挑戰性的「特權」(privilege)。折磨也罷、特權也罷,學習過三、五年後,都成為津津樂道的回憶!要瞭解真正的美國中、下階層社會,當房東是最好的選項之一。
第六,願意做功課,孰悉「房東、房客」間的各種「法、理、情」關係。嚴格說來,在美國「房東、房客」關係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限制,加上兩者間的契約內涵 (也具法律效力),理應亳無爭議的可能性 。然而,事實上,三教九流的房客背景,加上房東從他國帶入的「情、理、法」(如在台灣或大陸習慣的情理法) ,交錯之下,變成無謂的刀光劍影,諜對諜的明爭暗門。因此,經營租房前後,必須做功課,瞭解所需遵行、也必須依賴「共同引用的規格」(common framesof references) ─州法、郡法、和地方條例。昔日就讀法學院時,同窗是大陸某法學院副院長。他說,美國法律各科中最難的一門課是「財產法」,因為以前在大陸不是曾所未聞、就是與東方情理相背!
第七,建立自已經營租賃流程和技巧的「遊戲規則」。事實上,每位房東很可就自己的租房和市區情境,建立管理的流程。大致上包括:
(1)出租前如何修復,及最後更換門鎖和請專業洗清地毯。
(2)登廣告並由特定人(如助理) 應接電話和帶看租房。
(3)房東與房客說明(或討論)契約內涵(包括遲付時的罰款)。注意,務必要房客提供四項個人資訊: 出生年月日,社安號碼,駕照號碼,以及工作處的地址和電話號碼。房契必須完整且經律師核可。一般而言,文字契約可標明租期(半年、一年或多年),如無標明則以月計;口頭契約,終以月計;如契約失效仍賴住不走、房東又未依法驅逐,則仍以月計。
(4)決定簽約日期,在租房內簽約,並同時「一手給鑰匙,一手接押金」加上當月的租金。 押金和租金限於現金、銀行本票(cashier check) 和匯票(money order). 千萬不可收個人支票。此程序不完整時,契約雖已簽字,仍視作廢 (null), 房東不可交給鑰匙。(此時,即走回前述第 (2)步驟) 。
(5). 契約生效當天,提供房客三個(水、電、煤氣公司) 電話號碼,並限定3或5天內換完用戶帳號。(有些州郡,換用水帳戶時,須由房客出示有效的房契 )。
(6).房東依期限接到房客的付租。如果遲交、懶帳,必須以書面通知,並保留副本 (當作法律証據). 許多房客沒有銀行支票帳戶,要求以匯票 (money order) 支付。如果發現房客經濟不穩,也可限制以匯票支付。
(7) 通常經營租賃,須要兩位值得信任的專人服務:第一,修理冷氣、熱氣師。因為加冷媒要有執照,故可請人介紹退休的冷氣機師服務(技術可靠又收費合理)。第二,巧手工人(handyman)。此萬能博士,什麼都會做(包括補屋項、換熟水器,修水管),而且費用時價相當合理。有此二君,房客有問題時,只要打個電話要他與房客約定時日去修理,再把發票寄來即可。房東由之可以搖控,走遍天涯, 不為繫絆。
(8). 房客撒懶、拖拉不付租金時,房東先禮後兵。首先,以書面通知所謂「友善的提醒」(friendly reminder):除了通知立即(或限時)付租外,並提醒對方有違約(default)的可能。換言之,因租客違約,房東將可藉助 法律程序,以為救濟。整個過程全靠書面,不用面對與之講「理」,更不用向他求「情」。
(9). 如果房客仍置之不理,房東即可到「小額法庭」在逐客(ejection or eviction)申請書上,填上短短數語(只要說「房客拒付本月月租,到目前共欠超過1000元」)即完了事,然後到法院出納部門繳100元上下的「法務費」(court costs)。登記完峻以後,法案由之正式成立,並由警察親自把傳票送給房客住址 (房客的鼻子被房東從此牽著走!不怕他避不見面)。
從進入法律程序到收回房產,再到最後計算總共損失,都在筆者之前的「小額求償」專欄內,有詳盡說明,故不再重複。
上述遊戲規則,可依個人的理念修改。不管如何,有了流程路道,是否用之,都讓房東感到「把握主控」的特權。如果棄之不用而煩惱受苦,令人可惜!
本文前段所列二個實例,似乎問題複雜難解。但是,依筆者所綜合的「三個前提,七項原則」,卻可輕易的指出問題發生的癥結和導因所在。如果時間倒流,房東理應可順利、簡單的解除煩擾。
實例一,加州住戶以地下室出租。
依房東自認地下室出租不合法,如果是租時無知,事後方知,或可據此解約要求房客搬走。反之,則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建房管理局介入調查 (可能罰款)。故應先查明法令。
如出租合法,明顯目前的承租是口頭約定,可認為是以「月租」為原則的不定期關係。拿到押金和第一個月租,即確定月租生效。房客使用大麻妨害到孩子健康及大人的睡眠,房客說是醫葯用時,應可要求立刻拿出醫師証明,既使有証明,房東仍可請郡內衛生局 (county health department) 來証明有害房東全家生活。(如果,房客非法用藥,應會自動搬離),但他們夫妻夜間吵架,似難作為理由要其搬離。)
房客以房東拒給書面合同及收據,而不付次月房租,仍然購成「違反承租」的各州法律規定,房東可給(必須給)收據後,開始利用「小額法庭」程序,將對方驅逐。給收據對租賃關條的認定和法律程序,不會有不良影響,故不應延遲。但是,收據的內容怎麼寫關係至大,須小心為之。(最好請專業律師幫助) 。
至於房東要房客出示「工作証明」,才給收據。除非,工作証明是建立租賃關係的「先決條件」,房東不能採取此種手段。既使有此先決條件,房東之前就不應該讓房客搬進來。換言之,依現狀,要求工作証明,並無實質意義。總之,房東的難題似乎是要房客搬走,又不願給收據;又想用押金當作月租扣留。如果不把basement的因素作為考量(其實不必考量),房東很可立即採前述第八、九原則,便可輕易的「趕走」惡房客。 對讀者而言,此實例是典型的在「不知美國法」下自畫葫蘆 (假設某些可行的法條),自縛手腳。
實例二, 房客以非法支票騙得租約,其後拖拉付租、越拖累積愈大。
房東助理違背房東的指示,收取私人支票,而代理完成契約行為。其後發生問題,此助理是否須對房東負損失責任?理論上,應負責任。但是損害程度必須在對房客之求償確定以後,才能決定。事實上,自「理」和「情」兩個層面考慮,房東應該原諒助理,因為助理出自善意、且依常理習慣所行。其後,助理一再抱歉,未依指示行事。房東開玩笑說:「您很幸運,如果今天是在軍隊裏,將受「軍法審判」(court – martial),因為您違抗命令!」
就房客而言,當房東收到自銀行的「退票」後,本可同時從事兩件反擊行動:第一,到郡裡的檢查官辦公室(prosecutor` s office),控訴房客詐欺和開不實支票(均屬刑事犯罪),被接受後,將派警察出動捉人調查。第二,到「小額法庭」訴求緊急(三天內)出庭,判定契約無效,並限期內搬離,事實上,房客寄上200元而被房東接受,不定期的租賃關係由之成立,房東也就失掉申請緊急出庭的第二管道法門。同時,也因為一直沒有做刑事控訴,對房客的拖拉,和一再失信未付足夠房租,開始了一年多的拉鋸折騰。從租賃收租角度而言,房東似乎也成了「徹底失敗的大師」─「酸葡萄」先生的及門弟子。
世界周刊一位讀者曾來信,對租屋者提出四項建議,筆者以為純以美國的「法理情」背景觀之,四點建議窒礙難行,存在危機。
第一,「押金最好收支票」建議,在案例二証明行不通。尤其是,簽約前查証耗時費日且花錢,簽約後則不切實際。也不能從中評定他人的經濟信用(credit worthiness). 此外,許多好房客,基於各種理由(如之前破產),不用支票。
第二,「房東或賣方最好自擬房契,如用中文,可請律師翻譯成英文」。這個建議可說是「倒行逆施,非常危險」。 殊不知,任何契約書寫時,均以「在法庭用英語打官司時、其效力如何」為基礎 (起碼筆者依此原則辦案) 。因此,契約必須以英文為唯一法律根據(中文可當參考而己,有衝突時,仍以英文為 最後裁決根據)。事貫上,從「日常用語」翻譯到「法律用語」並非易事。
舉簡單例子, 日常用語中「You should, you will, you have to, you must, you shall」,一般沒有 經過法學訓諫的美國碩士、博士,都無法在認知上確定那個是法律上帶有絕對義務性的「你必須」。(在中文翻譯時,往往均等同的譯為「你必須」,而無區別)。更何況,一般人對美國財產法條文,往往都有「字字認識,整句不懂」的苦惱。(在語意心理學上稱為「保守的單字,和急進語詞」的症候 (conservative words, but radical sentences)。由之,自擬房契,必須再三考慮。華人如無美國法學訓練,更須避免。
第三,「決定何處是兒家時,先實地觀察有沒有性侵犯住在附近!」目前美國各州內各郡都依法建立有「性虐待犯的登記」制度。只要上網一查,不難發現某地區遍地「紅旗」(標示每個登記者的地址)。由於登記者常換地址,未登記者又可能到處潛伏,而不為他人所知。因之,靠上網或親訪以選住區,並不保証安全。不過,話說回來,選學區為先,再選通學方便,鄰居房舍整潔安靜者,倒是良策。如果純以單親母親及性虐待問題作為考量,似乎過於偏頗。
第四,「近鄰處好了,可以幫助…很多臨時發生和緊急的狀況。」是的,理想上是如此。但真正的「扶助網」是住附近 (或幾哩外之非鄰居) 朋友、同事、親人或孩子朋友的家人。主要的,這些人是以文化、理念、興趣或宗教相似而建立扶助關係。同時,也須認清客觀的生態:一般家庭成天忙,近鄰間鮮有時間溝通,也就相逢不相識。如果嚴格說來,美國人平均每四、五年搬家一次,要積極建立鄰居的朋友關係,在時間上,一般人都心有餘而力不足 (或認為不必要),這是現實考量,並非主張華人要拒鄰居於千里之外;相反的,本著友善態度,製造和諧的空間氣氛是有必要,並且在其他場合也應如此。
(作者為印第安納州執業律師、前普渡大學教授。上述解析僅供讀者參考,非律師執業行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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